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游永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真武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真武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真武宮(下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0年5月22日第九屆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100年7月27日府民禮字第1005030244號函、第九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章程新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惟因該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召開日期與嘉義市政府核備函文發文日期距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已歷時甚久,故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徵詢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請其就章程修正適法性表示意見,嗣經嘉義市政府108年12月5日府民禮字第1085032284號函回覆表示該財團法人章程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