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翁章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修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分別於107年11月8日第十七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及108年4月2日第十七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通過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該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第1項明文「本會董事會由縣長為當然董事,並擔任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縣長因職務異動時,其在本會職務隨之異動。」聲請人自107年12月25日接任嘉義縣長職務,故自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無訛,先予敘明。
四、再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章程新舊對照表新修條文欄第7條,業據提出嘉義縣政府108年8月19日府授文藝字第1080169472號函、第十七屆第三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及章程新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0條,係單純為文字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