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蔡宗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0月16日第五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第1條屬組織不完全事項之變更,第5條至第12條屬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任期、改選等制度,以及其組織與職權之修正,第13條至第15條則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第2條至第4條、第16條至第18條僅為章程文字之修正、宗旨之補充修訂、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財產歸屬、修正日期及法律適用,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尚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