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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司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劉顯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8年7月12日第十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108年7月25日府授文藝字第1080156866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