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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核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失蹤人鄭氏燕之最後住所設籍於臺南州北門郡學甲庄中洲1191番地,有關失蹤人選任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裁定移轉管轄,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財產管理人在案。是依首揭規定,本件亦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