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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鄧基宏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力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鳳源被 告 陳鳳源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廖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原證7 所載之新台幣肆拾萬元,是否為兩造成立和解的金額?及說明被告實際上已支付的數額是多少?(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