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黃綉雰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複代理人 劉富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