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林盈志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法定代理人 鄭盛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年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680元【以上訴人主張確認年資存在及給付薪資差額10年計算為準,計算式:(35,240-27,176)×12×10=967,680】,應徵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f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