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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孫勝民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9,053元(計算式:2,347,400 +1,173,700 +8,316 +19,688+9,890,000 +939 +122,400 +3,080 +3,530 =13,659,0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2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不足131,20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