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孫勝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與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