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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林祐葦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被 告 侯來滿

林韋宏林怡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4,65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