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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 請 人 陳默娘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相 對 人 張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戎華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第109條第 2項各定有明文。再者,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家調字第372號否認推定生父民事卷宗核閱,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附卷可憑,又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