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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家暫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麗蓮相 對 人 林樂善(已歿)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以一○七年度家暫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所為「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一○七年度監宣字第十四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一○七年度監宣字第十四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存款,不得提領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於本院一○七年度監宣字第十四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禁止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股權,並禁止相對人行使或授權他人行使公司股東股權、股東會出席及表決權。」之暫時處分(即該裁定

主文的第一、二、三項),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下稱本案)聲請暫時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家暫字第1號裁定禁止相對人或第三人就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內容為如原主文第一、二、三項之處分行為。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4號裁定經提起抗告,惟因應受監護宣告人林樂善於抗告程序中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裁定程序終結,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暫時處分。

二、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家暫字第1號裁定全卷(電子檔),核閱無誤,則本案因相對人林樂善於審理中死亡,經裁定終結,故依上開規定,本案暫時處分之原因既然已經消滅而無必要,是聲請人主張應將如附表一至三受暫時處分之限制撤銷(即107年度家暫字第1號裁定主文的第

1、2、3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附表一:

┌──┬──┬──────────────────┬────┐│編號│種類│ 內 容 │權利範圍│├──┼──┼──────────────────┼────┤│1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63/8000│├──┼──┼──────────────────┼────┤│2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9/48 │├──┼──┼──────────────────┼────┤│3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9/48 │├──┼──┼──────────────────┼────┤│4 │土地│嘉義市○○段○○段○○○○○○號 │全部 │├──┼──┼──────────────────┼────┤│5 │土地│嘉義市○○段○○段○○○○○○號 │全部 │├──┼──┼──────────────────┼────┤│6 │土地│嘉義市○○段○○段○○○○○號 │全部 │├──┼──┼──────────────────┼────┤│7 │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全部 ││ │ │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6樓) │ │├──┼──┼──────────────────┼────┤│8 │房屋│嘉義市○路○段○○○○○號(門牌號碼:嘉│全部 ││ │ │義市○○○路○○○號5樓1) │ │├──┼──┼──────────────────┼────┤│9 │房屋│嘉義市○路○段○○○○○號(門牌號碼:嘉│全部 ││ │ │義市○○里○鄰○○○路○○○號5樓2號) │ │├──┼──┼──────────────────┼────┤│10 │房屋│嘉義市○○段○○段○○○○○號(門牌號碼│全部 ││ │ │:嘉義市○○路○○號) │ │├──┼──┼──────────────────┼────┤│11 │房屋│嘉義市○○段○○段○○○○○號(門牌號碼│全部 ││ │ │:嘉義市○○路○○號) │ │└──┴──┴──────────────────┴────┘附表二:

┌──┬────────────────┬───────┐│編號│金融機構 │帳號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活儲存款│0000000000000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外匯存款│0000000000000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0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活儲存款│0000000000000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活儲存款│0000000000000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綜儲存款│0000000000000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0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外匯存款 │0000000000000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支票存款 │0000000000000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活儲存款 │0000000000000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0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0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綜儲存款│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持有股份數 │├──┼─────────────────┼──────┤│1 │吾為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0萬8,750股│├──┼─────────────────┼──────┤│2 │樂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149股 │├──┼─────────────────┼──────┤│3 │吾為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80萬股 │└──┴─────────────────┴──────┘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