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9 人×10份×43元-1,000 元=2,870 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三、聲請人陳報其任職於亞商職業有限公司,又稱目前從事百貨公司專櫃,請說明其目前於何處就職,且聲請人僅提出106、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陳報民國108年1 月至10月之薪資收入,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另陳報其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扶養子女之支出相關證明,及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配偶是否分擔扶養費,分擔金額若干。另請陳報其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