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周○○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相關資料(非照像列印),並說明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協商成立後,依協議書繳納幾期?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且未扣除勞健保費、強制執行扣薪及其他費用之金額)?並提出聲請人108 年1 月至11月薪資單。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聲請人陳報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房租、水電瓦斯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平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每月實際支出勞健保費金額?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交通工具行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及其子女生父是否分擔扶養費,分擔金額若干。另聲請人之母親、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年金、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