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陳志瑝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 份43元-1,000元=2,87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於調解庭陳述「我還有一些私人的債務」,其意謂為何?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健保費、水電費,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或說明為何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請補正並說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房租、水電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
(五)請提出扶養子女之支出相關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說明配偶有無工作能力,為何尚需聲請人扶養?若配偶無工作能力,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