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李圳柏(即李宗穗即李淙穗即李啟安)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睿軒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存摺關於「身障補助4,872元」之入帳紀錄為身障補助3,872元加低收入戶補助1,000元之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繼續打零工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依聲請人歷次聲請暫緩執行歷程,聲請人自本院更生方案於99年5月認可裁定確定後,持續繳納至105年,因主張於105年6月被解僱向本院聲請獲准自105年7月至11月份暫緩執行,核與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105年6月9日退保紀錄相符,嗣於106年再向本院聲請獲准自106年4月至107年10月份暫緩執行,然聲請人自105年6月退保後即未再有加保紀錄,直至108年8月13日,卻能於105年12月至106年3月份共四個月期間依約繳納更生款項,其繳納款項之收入來源為何?是否有其他收入?
五、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六、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身障與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提出聲請人於郵局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10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就聲請人提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㈠以聲請人每月領取之社會補助金額,既不足支應所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20,730元,請陳報聲請人如何支應。
㈡租金部分:
⒈聲請人自陳向市政府聲請租金補助3,000元交由母親支付房
租,又提列按月分攤支付母親租金3,000元,係除每月租金補助外,每月需另外支付母親房租分攤3000元,抑或將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3,000元交付給母親?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承租地點與聲請人
與母親戶籍地並不相符,請提出確實向他人租屋並居住於租屋處之相關證明。
⒊請陳報聲請人除與母親同住外,尚與何人同住?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10月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