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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梁騰文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郭偉成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梁騰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因清算程序業經終止,且免責裁定已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號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上開為債務人梁騰文免責之裁定,確已於民國108年9月5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