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鈞院 107年度救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該訴訟救助事件法官迴避,經鈞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聲請,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並聲請本件事件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件108年度聲字第152號於108年6月27日裁定,並於 108年7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於寄存送達生效後於抗告期間之108年7月24日,提出書狀對本件 108年度聲字第 152號裁定聲明異議及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則聲請人對本件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所提之抗告事件尚未經裁定前,本件108年度聲字第152號事件尚未確定。則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判(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