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之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鈞院 107年度救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該訴訟救助事件法官迴避,經鈞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乃聲請就108年6月27日裁定之評議內容聲請閱覽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鈞院於108年8月26日裁定駁回。【對於108年8月26日裁定】,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108年8月26日裁定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並聲請閱覽事件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
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人雖曾聲請閱覽108年6月27日裁定之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因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108年 6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因108年6月27日裁定尚未確定,故本院乃於108年8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閱覽108年6月27日裁定評議簿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該108年8月26日裁定已於108年9月2日寄存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上開108年8月26日裁定之抗告期間內,在108年9月
20日提出聲請狀,對108年8月26日裁定抗告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暨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則聲請人既已對108年8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於上開108年8月26日裁定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判以前,該108年8月26日裁定尚未確定(聲請迴避部分另行處理)。
㈢惟聲請人於108年9月20日當日另提出一份聲請狀,聲請閱覽
108年8月26日裁定之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如前所述,上開108年8月26日裁定既尚未確定,則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108年8月26日裁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與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陳威憲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