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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美菲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興相 對 人 祥福織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慶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0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1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存字第

118 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8號擔保提存案卷、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案卷、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 號撤銷假扣押案卷等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僅稱其假扣押事件已判決確定及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並未提出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假扣押執行是否已撤回之證明資料。是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相對人同意其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聲請人雖提出台北民生郵局第8383號存證信函證明其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存證信函之催告內容僅定20日期間,不符定20日以上期間之要件,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證明有合法通知相對人,依上開說明,均不合前揭得聲請返還擔保金之法定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