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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林宏政代 理 人 王識涵律師相 對 人 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慶雄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慶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在本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2號,以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下稱凱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全進已死亡,聲請人為凱爵公司之唯一股東,而選任聲請人為凱爵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然聲請人並未出資凱爵公司,且凱爵公司已歇業,聲請人已提起確認聲請人與凱爵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因凱爵公司已無任何股東,爰聲請為凱爵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聲請人與凱爵公司之股東關

係不存在,業經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查明無誤。又凱爵公司僅董事林全進一人,並無其他股東,且林全進於107年8月13日死亡,有凱爵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可參(上開卷第53、54、71頁),是相對人確無法定代理人。

㈡林全進之全部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及母親均已拋棄繼承,亦經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01號查明無誤。

而凱爵公司已無任何股東,為處理後續凱爵公司之事宜,避免訴訟延滯,及聲請人之權益受損,爰選任林全進之兄即林慶雄為上開訴訟事件凱爵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

三、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查聲請人係於108年3月21日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同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