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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奮起湖么妹山莊即郭松連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影本之記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已另案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43 號受理在案。但該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與上開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另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20 號裁定現正由該案聲請人郭劉麗卿提起抗告中,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提起抗告時,自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云云。經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20 號裁定係針對訴外人郭劉麗卿聲請停止本件強制執行,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有裁定乙份附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766號拆屋交地執行等事件卷內可資佐證。雖訴外人郭劉麗卿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中,亦與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提起抗告之情形有別,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

四、從而,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及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20 號裁定現正在抗告程序中,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66號拆屋交地執行等事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