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郭松連代 理 人 王文哲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停止強制執行狀影本之記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確實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若未提起上開各類之訴訟或所提起之訴並不合法時,即不符合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請自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06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5 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郭松連拆除嘉義縣○○鄉○○○段○ ○○○○號的地上建物,並返還所占用部分的土地,及按月給付相對人自105 年11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月新臺幣841 元之不當得利金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4766號拆屋交地執行等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所執理由係認其已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並無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而繫屬本院之紀錄,此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份附卷可參,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不符。況聲請人縱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亦與上開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並不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