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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08 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簿之內容)、評議意見(含評議簿之內容),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駁回聲請,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108年度聲字第208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並聲請本件事件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2 條第1項前段)。查:

(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迴避事件於108年7月31日裁定,並於108年8 月2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所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故本件送達應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另加計抗告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故本件抗告期間於108 年8月24日屆滿,然該日為星期六,應順延至次日上班時間內即108年8月26日確定。聲請人雖於108年8月29日提起抗告,然此並不影響該案之確定。是本件應於108年8月26日確定。

(二)聲請人係108年8月30日為本件聲請,有收文章可證,故聲請人係於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確定後所聲請,從而其聲請閱覽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包含評議內容),並無不可,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意見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