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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 湯進賢

陽文成相 對 人 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安蘭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湯進賢、陽文成(下稱聲請人2 人)前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

8 年度司執字第43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35 號裁定,命聲請人2 人供擔保後,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嗣聲請人依法提存擔保金而停止執行在案。現因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2 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間上開停止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認屬實。惟查,本院所為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乃係以聲請人2 人供擔保為要件,而准予「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

8 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既經判決確定,則上開停止執行裁定所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期限顯已屆至,自已不生停止執行之效力,且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民事判決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39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2 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已確定,是強制執行程序既經撤銷確定,本無停止執行之問題,即無撤銷原裁定之必要。準此,聲請人2 人本件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