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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84 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民國108 年11月

7 日裁定之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 條、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就鈞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 號案件聲請閱覽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鈞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84 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3 條、第106 條規定,聲請閱覽前開裁定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並聲請閱覽事件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按法院組織法第103 條、第106 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人前聲請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 號案件聲請閱覽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本院於108 年11月7 日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8 年11月14日寄存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前開裁定之抗告期間內,在108 年12月5 日提出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則聲請人既已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於前開裁定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判以前,該裁定尚未確定(聲請迴避部分另行處理),則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前開裁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與法院組織法第103 條、第106 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