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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黃良政相 對 人 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再字第4 號民事裁定之評議結論及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為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並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與第106條聲請閱覽鈞院108年10月28日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望賜予准許。又聲請人對鈞院108年10年28日108年度聲再字第4 號聲請閱覽評議內容時,經濟狀況確已發生重大變更,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望請准許。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則依上述規定,裁判之評議,在於裁判確定以前,不應准許案件之當事人閱覽。

三、經查,本院於108 年10月28日所為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經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具狀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因而於108年12月6 日發文將上揭108年度聲再字第4 號卷宗、民事訴訟救助聲請狀及抗告狀等卷證資料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核辦。因此,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現在抗告的程序中,尚未確定。聲請人現在即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4 號裁定之評議結論及評議意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第2 項前段的規定尚屬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又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既業經駁回,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意見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