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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結果及評議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鈞院108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該案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鈞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駁回,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 條規定,聲請閱覽108年度聲字第355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等語。

三、經查,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件108年度聲字第355號於109年2月14日裁定,並於109年2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9年3月11日,提出書狀對本件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顯見前開裁定目前仍在抗告中,尚未確定,則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判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及評議結果,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林芮伶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