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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富相 對 人 王榮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O五年度存字第四四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前曾因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裁定,提供擔保物新臺幣(下同)4萬1,000元(105年度存字第443號)。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擔保金,依法請求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裁定提供4萬1,000元擔保金,聲請人於供擔保後為本件假扣押。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該買賣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05號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萬5000元,並於106年4月1日確定,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司執字第43149號卷宗核閱屬實,該假扣押債權業經本院確定判決所認定,堪認該案業已終結。且本件聲請人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裁定、105年度存字第443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且上開案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該執行程序,並由本院發函告知該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及本院105年度執全字第221號卷宗核閱屬實,執行程序已終結,又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且迄亦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相對人印鑑證明、同意書各1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