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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評議簿迴避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108年度救字第23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等語。

二、按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前段)。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查:

(一)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於108年9月9日裁定,並於108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該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所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故本件送達應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另加計抗告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故本件抗告期間於108年10月10日屆滿,然該日為假日,應順延至次日上班時間內即108年10月14日屆滿。

(二)聲請人係108年10月9日為本件聲請,同日並對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聲明異議,該異議視為抗告,有收文章可證,故聲請人聲請時108年度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並未確定,故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與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意見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