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曾俊霖相 對 人 張嘉華
紅品言紅語棠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0167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0167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起訴,若所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准予裁定將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829號上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僅於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法院始得於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查:
(一)本件相對人持新北地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829號民事宣告假執行判決(尚未確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0167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0167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然新北地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829號民事判決後,本件聲請人已提起上訴,而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66號受理中,目前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亦堪信為真實。則前開判決既尚未確定,聲請人自無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其他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之訴訟或請求之可能;況聲請人經本院命補正其是否已提起前開訴訟或請求,亦迄未補正,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顯屬無據。
(三)況以假執行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債務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者,並不合於本項所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陳計男著強制執行法釋論2002年8月初版第1刷第163頁同此見解)。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