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張閔景兼 代理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求償事件,民國107年1月22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請附便民繳費單繳費,郵寄送達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經查上開事件係於107年4月19日裁判確定,業經調卷查核無訛。聲請人遲至108年4月3日(本院收文日期)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六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