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杜佳蓉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王慧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以被繼承人吳崇豪名義購買之車牌000-000 號機車,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據原告陳報系爭機車之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目前已發生違規罰鍰等金額約數千元,堪認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約為1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