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林宏政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係消極確認之訴,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與積極確認之訴不同,不能逕以股東權之價值計算,應認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