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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沈榮鈞

沈李來春沈孝親沈瓊莉被 告 鍾基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投資利益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等4 人各新臺幣(下同)14,241,511元,共計56,966,044元(計算式:14,241,511

4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96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