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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江福得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原 告 蕭綺慧

江修銘江玟萱被 告 陳榮豐

陳榮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計為15,000股(計算式:300,000 2.5 %2 ),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