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張彩虹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