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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何謹山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忠明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1230、123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500元,土地面積分別為

30.5及6.71平方公尺,現值合計為465,125 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0,800元,合計為485,925 元,有上開地號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85,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