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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黃桂被 告 黃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