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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何燈燦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茂林被 告 何園

何泓俊何聰任何慶山何慶林何漢偉何仕祥何玟蓁何滿琪何香頓何建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何士祥」之記載,應更正為「何仕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