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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彭清桂即騰偉企業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禾公司)間請求工程材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材料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上禾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657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6,2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