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黃瑞南被 告 莊柏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所受利益若干,本院爰依原告主張通行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訴訟利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37.5元(計算式:37.5[原告主張欲通行範圍]×16,721[通行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627,03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