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祭祀公業王德厚法定代理人 王福源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律師被 告 王怡如
黃王美雪王美英王美圓王鈺麗林王玉雲王鈺惠王淑峰王惠珍王惠美王秀琴王秀鳳王瑩嬌王涴筠王儷蓁王怡方王怡云王麗珠李溢華李榮村李桂鋒王桂青王鑫湘王燦禎王素秋王珮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核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為:「確認被告王怡如、黃王美雪等26人就祭祀公業王德厚之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王德厚之總財產為嘉義市○○段○○○○○號土地1筆,其起訴時之土地面積為4,4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725元,土地總價值為47,769,150元「計算式:4454×10725=00000000」;又祭祀公業王德厚派下員現員名冊共有84人,而原告主張其中26人之派下員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4,785,689元【計算式:00000000÷84×26=14,785,6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祭祀公業王德厚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公告版)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785,6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