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侯玄德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永輝間返還代償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66,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