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李騰龍被 告 陳欣妤
李益嘉李龍泉李茂川李陳秀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出資額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