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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張蘊德

陳宏基被 告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