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張蘊德
陳宏基被 告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6,500元【(39地號部分:371.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0元×78 50/37137×2=3,925,000元)+(40地號部分:357.0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0元=8,926,250元)+(41地號部分:478.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0元=11,955,250元)=24,80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