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徐豐逸
徐宗瑞被 告 蔡孟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因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