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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嘉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秋勇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蕭秋勇對嘉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屬於定期給付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為準。被告蕭秋勇為00年0月00日生,自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3613號扣押命令107年10月27日核發算至勞動基準法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19年。又依原告之主張,被告蕭秋勇一年薪資為24萬元,且只強制執行每月薪資逾14,866元部分,則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原本所受得之利益為1,170,552元【計算式:{240,000-(14,866×12)}×19=1,170,552】,但原告對被告蕭秋勇之債權為1,117,850元,故本件原告所得受清償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17,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日期:2019-02-15